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省厅公告〔2020〕第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招标人、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投标报价时,非招标项目的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计价有关规定足额计取,不得随意降低计价标准。
二、施工企业应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按照公告精神和规范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形成收支台账备查。
三、项目所在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检查采用抽查方式,抽查项目比例不低于20%,一般在工程进度到达20%或60%时进行抽查。
四、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的日常监督,对安全监督机构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施工企业及时落实整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省厅公告(2020)第11号).pdf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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